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66號聲 請 人 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號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96年度勞訴字第40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陸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40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判決確定,其 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一,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計算書: ┌───────┬────────┬─────────┐│項 目│金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40,600元 │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 │相對人預納 │├───────┼────────┼─────────┤│相對人應賠償之│4,060元 │計算式:40,600×1/│ │訴訟費用 │ │10=4,06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