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9號聲 請 人 乙○○ 之7 相 對 人 良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零壹萬陸仟元後,本院97年度執字第 2974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269號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7年度執字第2974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7年度訴字第26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