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四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陳鵬光律師 律事務所) 相 對 人 甲○○○○ ○○○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相 對 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779 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352號及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290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另第三審律師酬金,亦經最高法院核定為新台幣50,00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77號裁定在 卷可稽,查無不符。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王金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 │第 一 審 裁 判 費 │57,034元 │ ├─────────────┼─────────────┤ │第 二 審 裁 判 費 │85,551元 │ ├─────────────┼─────────────┤ │第 三 審 律 師 酬 金│50,000元 │ ├─────────────┼─────────────┤ │合 計 │192,58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