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02號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