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06號 原 告 庚○○ 指定送 被 告 子○○ 號 辛○○○ 號 壬○○ 癸○○○ 己○○ 號 丁○○ 丙○○ 乙○○ 大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被 告 大銘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被 告 高銘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山銘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書狀所主張被告等人占有面積為系爭土地之全部,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台幣28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9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