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72號原 告 廖麗娟即昶泓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容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72,2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