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47號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良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32,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4,1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