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31號 原 告 國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