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5,740,4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38,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37,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