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9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債權讓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98 號 原 告 金富勝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日月行館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陽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65,2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