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5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