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 告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指定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耀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18,847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6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