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應收帳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20號原 告 進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允泰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椿天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應收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21,9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