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 告 乙○○ 甲○○ 原告與被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891,46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