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05號原 告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傑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傑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傑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13,708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31,8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0,888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書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逕寄被告後,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