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指定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18,127元, 應繳裁判費71,4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70,48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