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85號 原 告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忠宏律師 被 告 建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複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韋柏韜」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乙○○」。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