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59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淑榮 律師 魏其村 律師 被 告 宏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