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64號 原 告 國興冷凍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勝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9號1 法定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