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68號原 告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傑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7948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888 元,該裁定已於97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