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8號 原 告 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郁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正雄律師 被 告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補正依97年3月 28日準備書狀主張更正分配表後之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