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9號上 訴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上訴人 良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26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1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