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51號 原 告 丁○○○○ ○○○ iyo 法定代理人 己○○○ iyo 原 告 乙○○○○○ ○○ Tok 法定代理人 戊○○○○○○○ Tok 原 告 丙○○○○ ○○○ 0-8 法定代理人 甲○○○○○○○○ 0-8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原告與被告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 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具備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文件。 二、原證2載貨證券及原證3公證報告之中譯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