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12號上 訴 人 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71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