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96號上 訴 人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9,76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