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上訴人即被告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30,42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11,98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