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乃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37,600 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2月15日送達原告陳報之送達代 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