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156號原 告 勇立興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 被 告 國立台灣美術館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廖建智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依聲請就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民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拾參萬肆仟肆佰參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同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亦 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意旨以兩造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8日判決原告先位之訴全部勝訴,惟因該判決就訴訟費用部分之裁判有脫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經查,本院97年9月18日97年度重訴字第156號判決,就訴訟費用部分確有脫漏,而該判決係就原告先位之訴部分,所為被告全部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爰依原告聲請,並依首揭規定為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