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 律師 被 告 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 律師 複代理人 鄭志誠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