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9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鑫隆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繆淑君等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926,18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