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88號上 訴 人 大容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昶泓企業社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488號返 還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3,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