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830號聲 請 人 芳嘉天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民國96年度催字第11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芳嘉天碟有限公司設台中縣大雅鄉○○○路220號法定代理人甲○○住臺中縣大雅鄉○ ○○路220號,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聲請人芳嘉天碟有限 公司設台中縣大雅鄉○○○路200號法定代理人甲○○住臺 中縣大雅鄉○○○路200號,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 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洲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83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協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96年6月30日 │594,720元 │ZU0000000 │ │ │ │司 陳建智 │中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