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簡字第6號原 告 乙○○ 被 告 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7月20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註: 一、請原告說明: ⒈汽車駕駛執照何時遭吊銷,並請提出有關汽車駕駛執照之資料到院。 ⒉主張被告終止勞動契約逾越30日之期間,其計算依據為何?二、請被告說明終止勞動契約之具體時間,及提出相關證據。另主張被告侵占款項,請進一步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