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青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9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黃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