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425號債 權 人 簡盛隆即富隆企業社 上債權人簡盛隆即富隆企業社聲請對於債務人賴耀楨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賴耀楨姓名,如有錯誤請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