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024號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甲○○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福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據以請求之法律關係)。 ㈡相對人台灣福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93年迄今公司變更登記資料。 ㈢相對人台灣福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台中市○○區○○段第82及86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㈤兩造間約定以土地作價為股金之增資契約。 ㈥兩造間土地移轉登記相關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