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028號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權 人 志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毅玖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丁○○ 上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志州交通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毅玖運輸有限公司、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毅玖運輸有限公司設立於台北縣汐止市、債務人丁○○住居於基隆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