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632號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松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甲○○之戶籍謄本(記欄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98年5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