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3419號債 權 人 汎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㈠債務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釋明。 ㈡確認甲○○是否為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邱肇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