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6667號債 權 人 華信膠標織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鉅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人及債務人之住居所。 ㈡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