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815號債 權 人 奇巧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極品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狀載債務人極品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國盛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