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1917號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務 人 群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章銘裕 人 債 務 人 林妙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零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