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4573號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群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群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9月18日經授中 字第0983309097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邱肇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