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7號聲 請 人 張芝瑋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J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代 理 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權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1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及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依同條例第60條規定進行書面表決而未可決。 三、惟查: (一)債務人目前服務於台灣日東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34,069元,有台灣日東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最近六個月份薪資明細單及債務人提出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附卷足憑,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一節,應可認定。 (二)債務人陳報每月之必要生活支出約21,500元(含個人餐費、交通費、醫療費、電話費、生活用品費及部分家庭開銷與父親扶養費用等),並主張為減少生活支出,目前與父親及兄長同住,需負擔部分家庭開銷;且本身患有頸椎椎間盤突出症,需長期復健治療,每月均有醫療支出;又父親現年七十四歲,患有重度多重殘障,且目前中風半身癱瘓,需雇用看護照料,端賴債務人與其兄姊共同負擔父親之扶養與醫療等開銷,亦據債務人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生活支出收據影本、診斷證明書、父親之殘障手冊、看護請款單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是上開費用應屬債務人生活所必要之支出且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無浪費之情,自無疑義。 (三)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120,000元。且 債務人名下無財產,除有債務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參外,債權人對上情亦不爭執,堪認屬實。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債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願勉力工作,並提出每月還款12,500元,分8年共96期清償之更生方案, 堪認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再者,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金額亦逾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 議可決,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卉羚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2,5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1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清償比例:50.54%。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374,443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200,000元。 │ │7.若逾期未繳視同全部到期,應回復到債權表上所列債權本金及依該債權表所│ │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一直繼續加計利息及違約金至清償日止。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1 │ 華南商業銀行(股) │ 322,289 │ 1,697 │ ├──┼────────────┼─────────┼────────┤ │ 2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208,840 │ 1,099 │ ├──┼────────────┼─────────┼────────┤ │ 3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200,110 │ 1,053 │ ├──┼────────────┼─────────┼────────┤ │ 4 │ 荷商荷蘭銀行(股) │ 295,356 │ 1,555 │ ├──┼────────────┼─────────┼────────┤ │ 5 │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 532,574 │ 2,804 │ ├──┼────────────┼─────────┼────────┤ │ 6 │ 玉山商業銀行(股) │ 298,982 │ 1,574 │ ├──┼────────────┼─────────┼────────┤ │ 7 │ 大眾商業銀行(股) │ 148,679 │ 783 │ ├──┼────────────┼─────────┼────────┤ │ 8 │ 永豐商業銀行(股) │ 367,613 │ 1,935 │ ├──┼────────────┼─────────┼────────┤ │ │ 合 計 │ 2,374,443 │ 12,5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O總清償比例?N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