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0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即納稅義務人真巧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真巧成建設公司)營業稅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1年8月2日。 (二)權利人:中華民國。 (三)管理者: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四)擔保債權範圍: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 (五)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無。 (八)遲延利息:無。 (九)違約金:無。 (十)債務人:甲○○。 債務人即納稅義務人真巧成建設公司應於88年11月25日繳納稅捐186,372元,詎屆期而未為清償,截至96年7月30日止滯欠稅捐含滯怠報金、行政救濟加計利息、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共計145,697元(滯納利息計至98年2月3日止,自次日起之 滯納利息另予核算加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以保租稅債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真巧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欠稅明細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 873 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永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