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64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德美車業有限公司、乙○○、德堡福斯股份有限公司、己○○、甲○○、丙○○、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蔡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