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6154號聲 請 人 景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