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751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昌傑企業有限公司、丙○○、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昌傑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4月8日經授中字第0983205693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及有 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