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200號聲 請 人 園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 請費新臺幣500元。㈡本票原本,此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26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