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752號聲 請 人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補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原本(影本漏印發票日)。 二、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蔡永興